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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发布 解读五大亮点(附全文)
发布时间:2016-06-13     作者:desunep     来源:德森环保

 

 

6月12日,环保部网站发布《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此次修订继续秉承坚持继承、坚持创新、坚持协调、坚持落地的原则,闪现出5大亮点。这是《水污染防治法》施行8年以来的首次大规模修订。

 

 

据悉,现行《水污染防治法》于2008年2月28日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随着我国污染状况的逐渐严重,尽管在该文件的指导下取得了一定的积极进展。但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仍然突出,与人民群众的期盼还有较大差距。在2015年,全国人大将《水污染防治法》修订列入立法计划。
  此次出台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秉承坚持继承、坚持创新、坚持协调、坚持落地的原则,对现行法规进行了一系列修订。修订工作以水环境质量改善为核心,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统筹协调,系统考虑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地表水与地下水并重,综合运用行政、司法、经济等多种手段。
  E20环境平台高级合伙人、E20研究院执行院长薛涛分析,从此次的修订草案中可看出5处亮点:

 

1
新的《水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不但继承了原先水污染防治法的有效条款,还继承了近两年包括新《环境保护法》、《水十条》等在内的一系列优秀政策的亮点,比如效果导向、地方政府是责任主体等。
2
文件从新《环境保护法》、《水十条》中继承的,还有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需要特别注意。征求意见稿第一百〇三至第一百〇五条明确提出注重水环境质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和突发水环境事件等方面的信息公开;许可、处罚、收费等信息公开;重点排污单位信息公开。

 

3
此次文件中扩大了水环境管控的范围,增加了农村水污染防治规定,对刺激农村水环境治理市场的迅速成长有重要意义。

 

4
文件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特定废液、放射性固体废物或废水等系列污染物要素提出了明确的防控要求(文件第四章),并规定了工业水污染控制与治理的一系列措施计划,可以看到对工业排污企业的要求(监管)在进一步收紧。 
5
标准体系有了重大创新。据此,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技术经济评估和环境改善需求,因地制宜地制定自己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两类可选),改变了以往百受诟病的“一刀切”的管控模式。
6
文件中有与近日发布的“土十条”类似的主旨:预防为主(文件17条、18条、19条)。这使得水污染防治工作能够更加妥当、务实,同时,也进一步增加了环境监测的市场机会。
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夯实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基础

 

 


  坚持以水环境质量改善核心,建立水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体系,主要做了四方面修改。一是实行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管理。基于以往研究实践成果,国家建立流域-生态功能控制区-水环境控制单元三级水生态环境功能分区体系。二是完善水污染防治规划体系,明确国家水污染防治总体规划、流域和区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的功能定位,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水环境质量目标;编制地下水污染防治规划和重点行业或领域水污染防治专项规划。三是创新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体系。根据地方水环境质量改善的需要和地方经济、技术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制定基于技术经济评估和基于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的两类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四是完善目标评价考核规定,增加了评价考核、限期达标、区域限批、环保督察和离任审计等要求。
  主要体现在修订草案的第一章“总则”和第二章“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
  

 

(二)强化水污染源头预防

 

 


  强调“防在前,治在后”,新增了八方面预防性规定。一是建立健全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预警体系和机制。二是建立江河流域生态流量和湖泊、水库、地下水合理水位保障制度。三是增加规划环评规定,与建设项目环评协调发挥好空间和行业准入作用。四是建立重污染企业退出机制。五是体现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要求。六是制定有毒有害水污染物名录,加强风险防范。七是借鉴《大气污染防治法》,在部分产品质量标准中明确水环境保护要求。八是在地下水保护、良好水体保护方面进一步落实保护优先原则。
  主要体现在修订草案的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水污染防治的措施”和第五章“重要功能水体保护”。
  

 

(三)理顺和协调水污染防治监管制度体系

 

 


  围绕排污许可、总量、环评、监测、监察等多项制度的系统设计和有机衔接,主要做了三方面修改。一是推行排污许可制并确立其核心地位。明确了排污许可对象和许可证内容的确定依据。简化行政审批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删除排污申报登记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制度。二是根据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完善水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将总量控制作为水环境质量改善的重要手段,加强其与水环境质量目标的衔接。三是建立科学、规范的水环境质量监测制度和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制度。统一水环境监测的网络、规范、数据共享、质量评价、信息公开等规定。
  主要体现在修订草案的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四)切实落实各方主体责任

 

 


  针对落实各方责任,重点完善了两方面规定:一是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责任。借鉴《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地方立法经验,将对水环境质量负责的政府层级拓展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加大水环境质量目标考核评估和追责力度,实施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二是明确了排污单位主体责任,要求其按证排污、依法开展自行监测记录、定期执行报告、公开相关信息,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水污染,并对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主要体现在修订草案的第一章“总则”、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和第八章“法律责任”。

 

 

(五)综合运用多种手段

 

 


  主要体现在完善法律责任、强化经济措施、加强公众参与和监督、运用司法手段四个方面。一是补齐义务性规定的责任条款、加大违法处罚力度、调整不合理惩处措施等规定。二是增加绿色信贷、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水生态环境补偿等经济手段规定。三是落实《环境保护法》中公众参与的权利。四是运用司法手段,重点解决水污染损害赔偿等问题。
  主要体现在修订草案的第一章“总则”、第七章“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第八章“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