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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国城市发展十大事件 水十条发布、大气法新修均上榜
发布时间:2016-07-14     作者:desunep     来源:德森环保

2015年,是我国城市发展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年,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在时隔37年后再次召开,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城市发展指明了方向。中央城市工作会议指出,要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完善城市治理体系,提高城市治理能力,着力解决城市病等突出问题,不断提升城市环境质量、人民生活质量、城市竞争力,建设和谐宜居、富有活力、各具特色的现代化城市,提高新型城镇化水平,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城市发展道路。会议明确了做好城市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重点任务,并提出了做好城市工作的具体部署。


 

2015年,是我国城镇化进程中重要的一年,新型城镇化持续深入推进,区域协同发展战略稳步实施。长三角等城镇群规划加快编制,滇中新区等一批国家级新区设立,北京市房山区等59个第二批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出台,撤县设市等行政区划调整加快,各地稳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进一步加强,城市功能进一步完善。《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批准发布,这是推动京津冀协同发展重大国家战略的纲领性文件,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指导京津冀协同发展工作的基本遵循;纲要提出要努力形成京津冀目标同向、措施一体、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协同发展新格局,打造中国经济发展新的支撑带。


 

2015年,是我国转变城市发展方式关键的一年,着力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升城镇化质量。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后实施,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从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完善了相关制度,体现了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新要求,顺应了公众对改善环境质量的新期待,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指南。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提出通过海绵城市建设,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切实提高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和防灾减灾能力。


 

2015年,我国在全面实施“一带一路”战略、推动国际区域经济合作方面取得重要成果。中央成立了以张高丽副总理为组长的“一带一路”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多次召开会议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多部门联合发布了《推动共建丝绸之路经济带和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的愿景与行动》,提出了“一带一路”的共建原则、框架思路、合作重点、合作机制等内容。中国倡议成立、57国共同筹建的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在北京正式开业,将有效增加亚洲地区基础设施投资,推动区域互联互通和经济一体化进程,对亚洲乃至世界经济增长带来积极提振作用,有助于推动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朝着更加公正合理有效的方向发展。


 

十大事件分别为: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批准实施、“一带一路”发展战略推进实施、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在北京成立、《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实施、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天津港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深圳发生特别重大滑坡事故(由于篇幅限制,我们只摘录了和环境相关的部分事件)


 

五、《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实施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特别是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我国大气污染正向煤烟与机动车尾气复合型过渡,区域性大气环境问题日益突出,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现行法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是1987年制定的,1995年、2000年经历过两次修改。


 

2015年8月29日,《大气污染防治法》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从修订前的七章66条,扩展到现在的八章129条,不仅在法条数量大幅度增加,而且几乎对所有现行法条都做出了修改。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不仅实现了与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的衔接,也将“大气十条”中的有效政策转化为法律制度,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分别对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重污染天气应对等内容作了规定。


 

立法目的:以生态文明建设、保障公众健康、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及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同时以标本兼治的理念出发,不仅制定严格的治理措施,还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从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从根本上解决大气污染的问题。


 

污染物总量控制和限期达标制度:大气污染的防治,以改善空气质量为目标,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推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权交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舶、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将挥发性有机物、生活性排放等物质和行为纳入监管范围,鼓励清洁能源的开发和优先并网。实行限制达标制度,限期达标规划向社会公开,政府每年向本级人大报告限期达标规划执行情况,也向社会公开。


 

对大气进行动态监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


 

制定系列环境标准:要求制定包括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燃煤、燃油、石油焦、生物质燃料、涂料等含挥发性有机物产品、烟花爆竹及锅炉等产品的质量标准。


 

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由环保部门划定重点防治区域,确定牵头地方政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防治、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重点区域内的新建、改建及扩建用煤项目,实行煤炭的等量或者减量替代。


 

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对于重污染天气的治理措施,要求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机制,地方政府制定应急预案,根据预警等级启动应急预案,实施停产、限产、限行、禁燃、停止建筑施工、停止露天燃烧、停止学校户外活动等应急措施,并鼓励燃油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3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


 

目标责任制、约谈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为实现改善空气质量目标,三种制度齐下,督促地方政府为当地的空气质量负责,并要求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同时,提高了对大气污染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监测数据造假的,不仅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还有可能取消检验资格。


 

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强化了地方政府责任,加强了对地方政府的监督;同时,从坚持源头治理,从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的角度完善了相关制度。主线更清晰,重点更突出,内容更完备,管控措施更严密,公众参与更畅通,体现了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新要求,顺应了公众对改善环境质量的新期待,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六、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水环境保护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事关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当前,我国一些地区水环境质量差、水生态受损重、环境隐患多等问题十分突出,影响和损害群众健康,不利于经济社会持续发展。为切实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保障国家水安全,2015年4月2日,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共10条、35款、76项、238个具体措施,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国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行动指南。


 

《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提出了工作的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原则,贯彻“安全、清洁、健康”方针,强化源头控制,水陆统筹、河海兼顾,对江河湖海实施分流域、分区域、分阶段科学治理,系统推进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保护和水资源管理。坚持政府市场协同,注重改革创新;坚持全面依法推进,实行最严格环保制度;坚持落实各方责任,严格考核问责;坚持全民参与,推动节水洁水人人有责,形成“政府统领、企业施治、市场驱动、公众参与”的水污染防治新机制,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多赢,为建设“蓝天常在、青山常在、绿水常在”的美丽中国而奋斗。


 

工作目标:到2020年,全国水环境质量得到阶段性改善,污染严重水体较大幅度减少,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持续提升,地下水超采得到严格控制,地下水污染加剧趋势得到初步遏制,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稳中趋好,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水生态环境状况有所好转。到2030年,力争全国水环境质量总体改善,水生态系统功能初步恢复。到本世纪中叶,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


 

主要指标:到2020年,长江、黄河、珠江、松花江、淮河、海河、辽河等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达到70%以上,地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均控制在10%以内,地级及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高于93%,全国地下水质量极差的比例控制在15%左右,近岸海域水质优良(一、二类)比例达到70%左右。京津冀区域丧失使用功能(劣于V类)的水体断面比例下降15个百分点左右,长三角、珠三角区域力争消除丧失使用功能的水体。到2030年,全国七大重点流域水质优良比例总体达到75%以上,城市建成区黑臭水体总体得到消除,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达到或优于Ⅲ类比例总体为95%左右。


 

为实现以上目标和指标,行动计划确定了十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全面控制污染物排放。针对工业、城镇生活、农业农村和船舶港口等污染来源,提出了相应的减排措施。二是推动经济结构转型升级。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合理确定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以工业水、再生水和海水利用等推动循环发展。三是着力节约保护水资源。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控制用水总量,提高用水效率,加强水量调度,保证重要河流生态流量。四是强化科技支撑。推广示范先进适用技术,加强基础研究和前瞻技术研发,规范环保产业市场,加快发展环保服务业。五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快水价改革,完善收费政策,健全税收政策,促进多元投资,建立有利于水环境治理的激励机制。六是严格环境执法监管。严惩各类环境违法行为和违规建设项目,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健全水环境监测网络。七是切实加强水环境管理。强化环境治理目标管理,深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各类环境风险,全面推行排污许可。八是全力保障水生态环境安全。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科学防治地下水污染,深化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加强良好水体和海洋环境保护。整治城市黑臭水体,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建成区于2017年年底前基本消除黑臭水体。九是明确和落实各方责任。强化地方政府水环境保护责任,落实排污单位主体责任,国家分流域、分区域、分海域逐年考核计划实施情况,督促各方履责到位。十是强化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国家定期公布水质最差、最好的10个城市名单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环境状况。加强社会监督,构建全民行动格局。


 

行动计划238项具体治理措施中,除了136项改进强化措施、12项研究探索性措施外,重点提出了90项改革创新措施。在自然资源用途管制、水节约集约使用、生态保护红线、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资源有偿使用、生态补偿、环保市场、社会资本投入、环境信息公开、社会监督等方面体现了改革创新的新要求。


 

七、国家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试点


 

在2013年召开的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解决城市缺水问题,必须顺应自然。在提升城市排水系统时要优先考虑把有限的雨水留下来,优先考虑更多利用自然力量排水,建设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海绵城市”。


2014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印发了《海绵城市建设技术指南——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试行)》,提出了海绵城市建设——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的基本原则,规划控制目标分解、落实及其构建技术框架,明确了城市规划、工程设计、建设、维护及管理过程中低影响开发雨水系统构建的内容、要求和方法。


 

2015年1月20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联合发布《关于组织申报2015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的通知》,明确2015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城市申报指南。


 

4月2日,国务院发布《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明确积极推行低影响开发建设模式,建设滞、渗、蓄、用、排相结合的雨水收集利用设施。新建城区硬化地面,可渗透面积要达到40%以上。


 

4月,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联合公布2015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名单。根据竞争性评审得分,排名在前16位的城市进入2015年海绵城市建设试点范围,名单如下(按行政区划序列排列):迁安、白城、镇江、嘉兴、池州、厦门、萍乡、济南、鹤壁、武汉、常德、南宁、重庆、遂宁、贵安新区和西咸新区。


 

7月10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印发《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试行)》,明确了海绵城市建设绩效评价与考核指标分为水生态、水环境、水资源、水安全、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显示度6个方面18项具体考核指标。


 

8月10日,水利部发布《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水利工作的指导意见》,提出了海绵城市建设水利工作的总体思路和主要任务,对主要任务进行部署:一要制订海绵城市建设实施方案,二要严格城市河湖水域空间管制,三要因地制宜做好河湖水系连通,四要推进城市水生态治理与修复,五要建设雨水径流调蓄和承泄设施,六要完善城市防洪排涝体系,七要强化城市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八要加强城市水源保障和雨洪利用,九要做好城市水土保持与生态清洁小流域治理。


 

9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雨水蓄排顺畅合理利用的海绵城市建设,有效推进新型城镇化。会议确定:一是海绵城市建设要与棚户区、危房改造和老旧小区更新相结合,加强排水、调蓄等设施建设,加快解决城市内涝、雨水收集利用和黑臭水体治理等问题。二是从今年起在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全面推进海绵城市建设,在基础设施规划、施工、竣工等环节都要突出相关要求。三是总结推广试点经验,采取PPP、政府采购、财政补贴等方式,创新商业模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建设运营。


 

10月1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5号),意见提出通过海绵城市建设,综合采取“渗、滞、蓄、净、用、排”等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城市开发建设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将70%的降雨就地消纳和利用。到2020年,城市建成区2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到2030年,城市建成区80%以上的面积达到目标要求。


 

12月1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开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推进开发性金融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通知要求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开发性金融机构,要把海绵城市建设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领域,更好地服务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把国家开发银行作为重点合作银行,加强合作,增强海绵城市建设项目资金保障,用好用足信贷资金,为海绵城市建设助力。


 

12月20日至21日,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提出,要提升建设水平,加强城市地下和地上基础设施建设,建设海绵城市。城市供排水、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要按照绿色循环低碳的理念进行规划建设。城市建设要以自然为美,把好山好水好风光融入城市。


 

12月30日,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联合发布《关于推进政策性金融支持海绵城市建设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推进政策性金融支持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把中国农业银行作为重点合作银行,加强合作,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性金融的支持作用,切实提高信贷资金对海绵城市建设的支撑保障能力。农发行各分行要把海绵城市建设作为信贷支持的重点领域,积极统筹调配信贷规模,优先对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给予贷款支持,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贷款利率可适当优惠。


 

通过海绵城市建设,充分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生态系统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可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切实提高城市排水、防涝、防洪和防灾减灾能力,对于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八、国家持续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


 

2014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了《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这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全国城镇化健康发展的宏观性、战略性、基础性规划。在该规划的指导下,2015年,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持续推进,取得多方面显著成效。


 

城市群规划加快编制,城市群作为新型城镇化主体形态的地位更加凸显。按照《国家新型城镇化规划(2014—2020年)》要求,2015年在城市群规划编制上取得积极成效,以跨省区城市群为重点,开展了长三角、长江中游、成渝、哈长等4个跨省区的城市群规划编制,《长江中游城市群发展规划》已于2015年4月颁布实施。随着规划的颁布和实施,城市群对我国新型城镇化的支撑作用将进一步增强。


 

一批国家级新区设立,对新型城镇化格局的支点作用进一步增强。2015年国务院同意设立湖南湘江新区、南京江北新区、福州新区、云南滇中新区、哈尔滨新区。2015年4月,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国家级新区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新区“要突出体现落实国家重大改革发展任务和创新体制机制的试验示范作用”,并强调新区要“推动产城融合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这为未来一段时期国家级新区发展指明了方向。


 

行政区划调整加快,为优化城镇体系结构和做大做强城市提供了支撑。2015年我国行政区划调整步伐呈加快趋势:一是撤县设市,黑龙江东宁县,广西靖西县,四川康定县、马尔康县,云南腾冲县等县撤销,设立了县级东宁市、靖西市、康定市、马尔康市、腾冲市;二是撤县(市)设区,北京密云县、延庆县,天津宁河县,河北保定满城县、清苑县、徐水县,秦皇岛抚宁县,江苏盐城大丰市,河南三门峡陕县,广东肇庆高要市,广西南宁武鸣县,重庆市潼南县、荣昌县,云南玉溪江川县,陕西榆林横山县,以及青海海东平安县等撤县(市)设区;三是特大城市中心城区有序整合,保定市,设立莲池区;上海市静安区、闸北区撤销,设立新的静安区;常州市武进区和戚墅堰区撤销,设立新的武进区;无锡市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撤销,设立梁溪区;铜陵市铜官山区、狮子山区撤销,设立铜官区。四是新设区。如无锡市设立了新吴区;六安市新设叶集区等。五是撤地设市。新疆哈密地区、吐鲁番地区、西藏林芝地区等撤销,设立地级哈密市、吐鲁番市、林芝市。六是“兵团设市”。新设的可克达拉市(第四师)成为新疆建设兵团的第8个市。七是由县级市升为地级市,如海南省县级儋州市撤销,设立地级儋州市。


 

第二批国家新型城镇化试点出台,在更多领域开展更具针对性的体制机制探索。根据新型城镇化发展新趋势和新要求,在总结梳理第一批试点成效的基础上,2015年11月推出了北京市房山区等59个第二批试点,并将北京市大兴区等14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一并纳入。第二批试点优先考虑了改革意愿强,发展潜力大,具体措施实的中小城市、县、建制镇及符合条件的开发区和国家级新区等,并体现了向中西部地区和东北地区适当倾斜,促进京津冀协同发展,以及在长江经济带地区选择若干具备条件的开发区进行城市功能区转型等因素。这样,国家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范围扩大至135个城市(镇),地域遍及各省区市及兵团,类型涉及各类大中小城市及小城镇。


 

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进一步加强,城市功能进一步完善。2015年,初步完成了14个城市开发边界划定试点工作,开展了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等划定工作,海绵城市、城市综合管廊等工作加快推进,推出了第三批84个智慧城市建设试点,“多规合一”工作取得初步成果。7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关于开展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提出“选择60个左右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产城融合示范区建设工作”。8月底,有关地区的建设方案均已上报国家有关部门。12月,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出台了《关于促进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的指导意见》,提出积极顺应开发区转型升级和政府职能转变背景下的新要求,推动具备条件的开发区城市综合功能改造。2015年国务院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城镇棚户区改造持续推进。


 

各地稳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特大城市在积分落户政策方面积极探索。截至2015年11月,25个省份出台了本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概括来看,各省份普遍采用了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三个指标,形成了以城市规模为分类标准的差别化人口迁移和落户政策。一是县城及以下城镇的落户限制全面放开;二是在城区人口50万~100万人的城市落户,一般要求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两项同时具备,有的省份还规定了年限要求(一般为1~2年);三是在城区人口100万~500万人的城市落户,一般要求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合法稳定就业、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达到一定年限三项同时具备;四是城区人口500万人以上的城市总体态势是要严格控制人口规模。一些特大城市加快公布积分落户政策,北京在通州区探索积分落户政策的基础上,2015年年底《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正式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成都已初步制定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是解决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的重要途径,是推动区域协调发展的有力支撑,是扩大内需和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抓手,国家着力推进新型城镇化,努力走出一条以人为本、四化同步、优化布局、生态文明、文化传承的中国特色新型城镇化道路,对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


 

九、天津港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


 

2015年8月12日,位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其中参与救援处置的公安现役消防人员24人、天津港消防人员75人、公安民警11人,事故企业、周边企业员工和居民55人),8人失踪(其中天津消防人员5人,周边企业员工、天津港消防人员家属3人),798人受伤(伤情重及较重的伤员58人、轻伤员740人),304幢建筑物、12428辆商品汽车、7533个集装箱受损。截至2015年12月10日,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等标准和规定统计,已核定的直接经济损失68.66亿元。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两次做出重要批示,并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对事故抢险救援和应急处置做出部署、提出明确要求。李克强总理率有关同志亲临事故现场指导救援处置工作,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进行研究部署。经各方努力,事故救援及现场处置任务于2015年9月13日完成,清运危险化学品1176吨、汽车7641辆、集装箱13834个、货物14000吨,798名伤员得到妥善医治。


 

8月1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赶赴天津“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现场,看望慰问消防队员、救援官兵和伤员及受灾群众,部署下一步救援救治、善后处置和安全生产工作。


 

8月18日,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由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监察部、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全国总工会和天津市等有关方面组成的国务院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调查组,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并聘请爆炸、消防、刑侦、化工、环保等方面专家参与调查工作。


 

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运抵区南侧集装箱内硝化棉由于湿润剂散失出现局部干燥,在高温(天气)等因素的作用下加速分解放热,积热自燃,引起相邻集装箱内的硝化棉和其他危险化学品长时间大面积燃烧,导致堆放于运抵区的硝酸铵等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


 

调查组认定,瑞海公司严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体责任单位。该公司无视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违法建设危险货物堆场,违法经营、违规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调查组同时认定,有关地方党委、政府和部门存在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监管不力、履职不到位等问题。天津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和国土、市场和质检、海事、公安以及滨海新区环保、行政审批等部门单位,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未认真履行职责,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有些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滥用职权。天津市委、市政府和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未全面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城市规划行为和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交通运输部作为港口危险货物监管主管部门,未依照法定职责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督促检查,对天津交通运输系统工作指导不到位。海关总署督促指导天津海关工作不到位。有关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等。


 

公安机关对24名相关企业人员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瑞海公司13人,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11人)。检察机关对25名行政监察对象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其中正厅级2人,副厅级7人,处级16人;包括交通运输部门9人,海关系统5人,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5人,安全监管部门4人,规划部门2人)。


 

事故调查组对123名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建议对74名责任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省部级5人,厅局级22人,县处级22人,科级及以下25人;对其他48名责任人员,建议由天津市纪委及相关部门予以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1名责任人员在调查处理期间病故,不再给予处分。


 

针对事故暴露出的八个方面的教训与问题,调查组提出了十个方面的防范措施和建议,即坚持安全第一的方针,切实把安全生产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推动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任何企业均不得违法违规变更经营资质;进一步理顺港口安全管理体制,明确相关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完善规章制度,着力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法治化水平;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完善法律法规和标准体系;建立全国统一的监管信息平台,加强危险化学品监控监管;严格执行城市总体规划,严格安全准入条件;大力加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和特殊器材装备配备,提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严格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等中介机构的监管,规范其从业行为;集中开展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调查组还查明,本次事故对事故中心区及周边局部区域大气环境、水环境和土壤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天津渤海湾海洋环境质量未受到影响。没有因环境污染导致的人员中毒与死亡病例。截至2015年年底,对大气环境的影响已基本消除,受污染地表水得到有效处置,事故中心区土壤和地下水正在进行分类处置与修复。对事故可能造成的中长期环境和人员健康影响,有关方面正开展持续监测评估,并采取防范措施。


 

十、深圳发生特别重大滑坡事故


 

2015年12月20日11时40分,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凤凰社区恒泰裕工业园发生渣土受纳场滑坡。此次滑坡覆盖面积约38万平方米,淤泥渣土厚度达数米至十数米不等,造成附近的恒泰裕、柳溪、德吉成三个工业园33栋建筑物被掩埋或不同程度损毁,包括厂房14栋、办公楼2栋、饭堂1间、宿舍楼3栋、其他低矮建筑物13间,涉及企业15家。截至2016年1月12日,已发现69名遇难者,另外还有8人失联。


 

灾害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国家主席习近平立即做出重要指示,要求广东省、深圳市迅速组织力量开展抢险救援,第一时间抢救被困人员,尽最大努力减少人员伤亡,做好伤员救治、伤亡人员家属安抚等善后工作;注意科学施救,防止发生次生灾害。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做出批示,要求抓紧核实情况,全力组织搜救,全力救治受伤人员,尽最大努力减少伤亡;全面排查周边安全隐患,防止发生二次灾害;同时,查清灾害原因,做好善后处置。


 

深圳市和光明新区灾后立即启动救援应急预案,迅速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成立现场搜救组、现场监测组、医疗保障组、核查人员组、新闻发布组、自身灾害防范组、外围警戒组、交通疏导组、通信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等10个小组,组织公安、消防、特警、卫生、应急、安监以及规划、国土等部门1 500多人在现场全面开展救援工作。广东省消防总队还调集东莞、惠州、省特级三个支队共100多人参与救援工作。


 

12月25日,国务院批准成立了深圳市光明新区渣土受纳场“12˙20”特别重大滑坡事故调查组,由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焕宁任组长,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总工会和广东省人民政府有关负责同志任副组长,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事故调查组下设技术组、管理组、责任追究组和综合组等四个专项组。


 

初步查明,深圳光明新区垮塌体为人工堆土,原有山体没有滑动。人工堆土垮塌的地点属于淤泥渣土受纳场,主要堆放渣土和建筑垃圾,由于堆积量大、堆积坡度过陡,导致失稳垮塌,造成多栋楼房倒塌。调查组经调查认定,此次深圳滑坡灾害由受纳场渣土堆填体滑动引起,不是山体滑坡,不属于自然地质灾害,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


 

深圳光明新区红坳余泥渣土受纳场“12˙20”特别重大滑坡事故发生后,最高检及时派员介入事故调查,成立由最高检、广东省检察院和深圳市区两级检察院60余名干警组成的检察调查专案组,制订周密调查方案,全面收集证据材料,依法开展调查工作。现已查明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光明新区查违办、深圳市水土保持监督监测总站等部门的部分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的责任。截至2016年1月18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福田区人民检察院和龙岗区人民检察院分别对光明新区城市管理局副局长邓志雄、市政服务中心副主任曾科挺、原光明新区光明办事处查违办副主任朱武跃、深圳市水土保持监督检测总站工程师郑存辉等12名犯罪嫌疑人以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并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作者:邵益生,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党委书记兼副院长、研究员,国际欧亚科学院院士;周长青,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水务发展研究所所长,教授级高工)